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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XX、姜XX、田X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生效民事判决书

发布者:周小宝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29日 556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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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:姜XX,女,1948 年 9 月 27 日出生,汉族,,住荣成市XX。

原告:姜XX,男,1946 年 11 月 24 日出生,汉族,住荣成市XX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XX,山东XX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田XX,男,1971 年 5 月 13 日出生,汉族,住荣成市XX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周XX,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第三人:荣成市XX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 XX,住所地荣成市XX。

法定代表人:XX。

原告姜XX、姜XX与被告田XX、第三人荣成市X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 2023 年 10 月16 日立案后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姜XX、姜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判令原告与被告间按照2006 年3 月6 日的房屋买卖协议办理原告得到230318.4 元; 2.请求第三人协助按照法院判决履行原告与被告的法院判决。事实和理由:二原告系夫妻关系。2006 年 3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,原告出卖自己的平房、东厢房两间、西厢房两间,当建设征用时候再按照经济效益六四分成的比例进行划分。原告已经将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交付给被告。现在XX社区的房屋已经进行总体搬迁,置换新的商品楼,原告应当与被告按照约定进行利益分配,但被告拒绝按照 2006 年约定的房屋买卖协议的利益分配方案办理,第三人与被告签订房屋置换方案,不予理会原告的要求,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提起诉讼。

田XX辩称,原告主张的权利于 2010 年 3 月 25 日已由被告交付现金 16000 元购买了。案涉房屋没有被依法建设征用,安置协议是第三人与被告间的自愿行为与建设征用无关。因此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应予以驳回。
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原告间系夫妻关系。2006年3月6 日原告姜XX与被告田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,姜XX将平房正房四间、东厢两间、西厢两间卖给XX,总价24000元,约定如有建设征用四六分成,姜XX六,田XX四(其中原房价24000元除外)四至以房权证为准,土地证五年后归田XX。当日被告付给原告购房现金24000元后入住该房。2010年3月25日在 原告家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现金16000元,原告就上述协议中如有建设征用四六分成,购买了原告的份额,同时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土地证(编号:2804XXXX)。2019年9月7日田XX与第三人签订了荣成市XX社区搬迁安置协议,2023年7月28日田XX就涉案房屋再次与第三人签订了搬迁安置协议。但上述两份搬迁安置协议至今没有实际履行。现原告为涉案房屋的搬迁利益发生争议,为此原告提起诉讼。

本院认为,首先被告与第三人间虽然签订了搬迁安置协议, 但搬迁协议始终没有得到履行,被告未取得搬迁利益,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,不能成立。其次原、被告在2010年3月25日就涉案房屋四六分成进行了二次买卖,原告付给被告现金16000元, 被告将涉案房屋土地证交给了原告,双方就涉案房屋完成了交易,现原告提起诉讼违反诚信原则,其诉请不应支持。

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条、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驳回原告姜XX、姜XX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377元(系减半收取)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周小宝律师,咨询热线:15065189269,中共党员,威海专职律师,现执业于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;周律师毕业于211高校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山东-威海
  • 执业单位: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371020********85
  • 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、工伤赔偿、合同纠纷、工程建筑、人身损害